厲行工作績效考核,莫讓「伯仁之死」發生(陳定南2001.4.4法務部)

(2001. 4. 4法務部第876次部務會報)


本人在上星期很不得已,對一位十二年前以留學碩士身分派用,擔任本部保護司專員,期滿簽請延長服務的案件,批示不再延長。該案暴露本部各級單位主管,對於 定期或不定期的僱用、聘用以及派用人員,從未厲行工作績效考核制度,致使少數人誤以為從此可以打混逍遙,坐領薪水。因此,一開始就馬虎懶散,接著得寸進 尺,最後明目張膽,肆無忌憚。如今,首當其衝的當事人,固然是咎由自取,但該單位的主管也難辭督導不周的行政責任,以及「伯仁之死」的道義責任。

為貫徹行政院張院長「厲行公平獎懲制度」的指示,人事處應於四月底以前,提出新的工作績效評鑑辦法及評鑑表格。評鑑項目務必細分,至少十項,舉凡辦事效 率、工作品質、服務精神、與同仁相處狀況、對洽公民眾態度、對長官態度、學識、見地、公德及私德等,都可作為剖析評量的依據。每個評鑑項目至少要分五個等 級打分數,最高五分,最低一分,甚至零分。以細化的項目以及量化的評分標準,可避免過去依主觀、成見或籠統印象考評的偏差。

各單位對定期或不定期僱、聘、派用人員,每一個月至少要做一次評量,以作為期滿是否繼續僱、聘、派用的參考或依據。

對編制內員工以及司機、技工、工友,每三個月至少評分一次,但對於專業能力不足、敬業精神不佳,經列為特別考核對象者,每月至少評鑑一次。各單位主管應每三月一次,將該單位員工的評鑑表送本人過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