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1.2.14法務部第870次部務會報)
本部暨所屬機關今後興建辦公廳舍,無論係公開徵求競圖或邀請設計,均應將建築或構造物之機能規劃及內外空間配置,回歸併入設計階段辦理。不得繼續將「規 劃」與「設計」分為兩階段招標或計費,或任由建築師事務所一分為二,巧立名目,兩次收費,變相加價。同時應於招標公告時言明,設計應連帶負責監造,而且在 施工時,應有專人在場監督承包廠商。另各工程之發包單價期能較過去節省三成,設計監造費及工程管理費,則應較現行統一規定之標準減三成提列。為鼓勵優良事 務所參與比圖,對未入選之佳作,可頒發獎金以為招徠。又設計監造費減少一事,應於徵圖時公告週知,並明定於合約書。
